
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二零二五年六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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