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六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
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但辞职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二)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 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 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时,应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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