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你好,关于贵公司股东新乡晨壹启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4年年报和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显示减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5月23日通过)规定第二条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
用本办法。和第十一条。是否涉及违规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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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股东新乡晨壹启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2日时已将持股比例减持至5%以下,不再属于公司大股东,因此也不存在违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5月23日通过)相关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情况的公告》,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股东新乡晨壹启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2日时已将持股比例减持至5%以下,不再属于公司大股东,因此也不存在违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5月23日通过)相关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情况的公告》,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9-03 20: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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