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2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3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5
第五章 附 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以及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情形。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规范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一旦发现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及时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有关人员组成,
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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