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3
第四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4
第五章 反担保...... 4
第六章 担保决议和签署...... 5
第七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5
第八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和管理...... 6
第九章 附 则......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否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对于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下列对外担保事宜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照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无需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应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四章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及第五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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