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9
第六章 附 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规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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