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证劵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选聘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和管理制度;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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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应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评价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要求并参与选聘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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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应成立选聘小组,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选聘小组应制定选聘方案,明确选聘标准、评价要素和评分办法。
第十四条 选聘小组应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材料,并进行初步筛选和评审。
第十五条 选聘小组可按需组织面试或现场考察,进一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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