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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1:09:11 股吧网页版
联特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对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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