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规范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备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细则规定的或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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