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
机制,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
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
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
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独
立经营、自主管理,制订各项管理控制制度,以保证符合监管要求
及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
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上述人
员原则上从公司或子公司员工中产生,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除可委派子公司董事、监事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
总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人员。
第八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
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
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
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九条 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
及其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子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赋予
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1、掌握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
2、亲自出席子公司每一次董事会、监事会,确实不能参加时,必须
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并就拟议事项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
事代为表决;
3、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
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4、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情况;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按公司要求向公司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
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子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
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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