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
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
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
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
型产品及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
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应当同时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
报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委托理财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条和
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
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
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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