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
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
处事能力;
(三) 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
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
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
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
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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