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及披露
第四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
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应当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
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务部门或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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