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
证券标准守则》”)及《企业管治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以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雇员以及本管理
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
动管理。
本管理规则所称有关雇员包括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因其职
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
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不得进行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
(七) 公司可能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有关雇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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