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
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
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
险,反担保应均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
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
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
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
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
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
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
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
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
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
等内容;
(三)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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