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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4 16:15:09 股吧网页版
北路智控: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4


证券代码:301195 证券简称:北路智控 公告编号:2025-29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通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胜利先生、金勇先生、王云兰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经营决策的高效性,于2025年7月1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背景情况

于胜利先生、金勇先生、王云兰女士于2020年10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采取一致行动及维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达成相关约定,该协议有效期至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届满之日(即2025年7月31日)止。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经营决策的高效性,上述各方于2025年7月1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将原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7月31日。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王云兰

乙方:于胜利

丙方:金勇

鉴于:

1.各方系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并长期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各方合计直接持有公司59,173,3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4.80%;乙方、丙方通过南京路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4,912,8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比例为3.72%;各方合计控制公司64,086,15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8.52%;
2.各方于2020年10月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就各方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采取一致行动及维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达成协议,并约定了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的具体机制。

3.原协议约定有效期截止日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届满之日,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因此原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因原协议即将到期,经各方友好协商,就各方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继续采取一致行动及维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各方确认:原协议履行良好,各方在原协议生效期间积极遵守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机制,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

2.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使公司具有持续平稳发展及经营的能力,继续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采取一致行动及维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的有效期延长,新有效期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共计36个月)。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

3.各方同意,原协议的一致行动机制、违约责任等条款持续有效,各方在新的有效期内,仍然按照原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机制执行,具体如下:

(1)本补充协议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提出应由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含年度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下同)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该议案内容与其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如果有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各方达成共同认可的议案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各方共同向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2)对于非由本协议的其中一方或各方共同提出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共同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业已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各方最终无法就其在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上的表决意见达成一
致,则应以乙方的表决意见作为最终处理意见,即如各方对某一议案出现有拟投同意票,有拟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在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则各方均应按乙方的意见在相应董事会和/或股东会上投票。

4.本补充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一致行动机制就公司表决权事项作出的意思表示(无论股东会层面或董事会层面)均视为无效,相关表决票应按照与乙方表决意见一致进行处理。

5.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之补充,原协议约定事项持续有效,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6.本补充协议一式五份,公司保存两份,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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