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出现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及时(自事项发生一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2、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3、召开重大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并形成决议。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经营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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