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
第八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有权审议决定公司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
第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必要时公司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重点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方式、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等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二条 经论证为可投资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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