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0 18:40:08 股吧网页版
凯旺科技: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301182 证券简称:凯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0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购买原材料进
行组装加工并对外销售的特定业务收入核算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并对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以上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海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邵振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海刚、邵振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刚、邵振康:

2025 年 4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你公司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对 2024 年一季度起开展的“购买原材料+成品组装”业务进行了回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该业务由总额法改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并对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你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陈海刚作为你公司董事长、邵振康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和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上述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和《监管函》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事项的整改工作。公司将以此为戒,后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