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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21:09 股吧网页版
标榜股份:财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简称“各分、子公司 ”);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基本工作,进行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相关工作,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持续改善和提升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和效果,提高经济效益,按上市公司监管政策要求,真实、完整、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总经理对本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的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总监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均设置财务部,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上岗执业资格且有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部门经理和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是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财务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实控人或负责人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财务部门担任出纳工作。

第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财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有关公司财务信息履行保守秘密责任。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商业及财务秘密。

第十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一般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由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调动或离职由财务总监负责监交,财务总监调动或离职由总经理负责监交。对未办妥移交和监交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 财务核算基础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恰当的会计政策。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计量一般以历史成本为基础。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
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凭证的名称、编号、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之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十九条 自制原始凭证,应当有经办部门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通过业务系统传递数据至会计软件实现集成报账生成自制原始凭证的,在确保业务系统数据规则清晰、自动出具、满足内部审批要求、体现审批环节人员信息且信息传递完整准确的情况下,无需经办部门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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