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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21:08 股吧网页版
标榜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
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或作出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股东决定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财务资助金额大小,应当在作出决议前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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