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一致。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总监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符合第五条要求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意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第五条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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