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9:21:07 股吧网页版
标榜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一致。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总监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符合第五条要求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意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第五条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