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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5 19:14:04 股吧网页版
泽宇智能:《筹资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其他境内外财务公司)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详见《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资金筹措管理的决策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筹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筹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制度,负责审定资金授信和筹措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需求计划。财务部负责编制筹资预算,执行债务筹资方案,平衡资金供求,偿还到期债务。证券事务部负责权益筹资方案的编制、提交及证券发行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的筹资活动集中在公司总部进行。借款的批准权限按照《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执行。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债券赎回或股票回购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授权和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总部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十条 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 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要对筹资的效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并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借款方案(包括贷款额、贷款方式、结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财务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有权机构或人员批准后,由财务部出面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借款意向,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证券事务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并授权证券事务部聘请中介机构,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和配合中介机构编制募集资金相关申请材料,整理完毕后报,有关政府部门取得批准文件。由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证券事务部与各中介机构签订债券或股票承销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协议。由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账户开户、资金收取和使用等管理。不得由一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部过程。
发行公司债券,应设立公司债券存根簿,用以记载以下内容:如发行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如发行无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和债券编号。

未发行的债券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存债券持有人的明细资料,应同总分类账核对相符,如由外部机构保存,需定期与外部机构核对。

发行股票应设立股东名册。发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应记载以下内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十四条 有关筹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筹资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重要的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五条 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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