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若董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管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管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禁止交易的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项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可在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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