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分、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母公司”:指公司,即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1、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三)“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四)“分、子公司管理”,是指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分、子公司设立、运营及退出等过程中与股东权利有关事务的管理行为。
(五)“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分、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借贷、委托理财、赠与等事项;
3、超过授权范围的资产处置、资产或债务重组等;
4、股权转让;
5、公司合并或分立;
6、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7、修改《公司章程》;
8、公司认定或分、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公司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对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分、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分、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
第八条 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将重大经营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协商后推荐。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本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
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由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五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力管理好子公司。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在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的股东会或作为董事参加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授权范围以内签署子公司的相关决议,超过其自身权限的事项,应首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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