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
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广东天
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资金;
(七) 允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
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公司不得对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八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职责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其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
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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