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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