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须由董事会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及组织、执行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须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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