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设立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对于专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结算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立。
第九条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结算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本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本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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