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经理层成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公司所在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同样适用于其他经理层成员。
第六条 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兼任经理层职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职务。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总工程师等经理层职务,但兼任上述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其他经理层成员及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 经理层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条 经理层成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其与公司劳动关系的变更与解除,遵从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具体工作划分为不同的管理范围,授权经理层其他成员分管。经理层其他成员应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尽职履责,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的战略规划,并组织落实经董事会审批的战略规划;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方案组织落实和完善;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经理层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经理层以下人员的薪酬、福利与奖励事项;
(十)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一)审批全面预算外技改、固改、固定资产更新、大修项目立项及工程技术设备销售类控股公司生产用设备购买单笔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
(十二)审批生产用固定资产、存货的报废、报损等处置及坏账的核销单笔不超过评估净值 300 万元或单批次评估净值不超过 900 万元的事项;
(十三)审批公司发生的未超过董事会确定投资边界的投标方案;
(十四)审批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估算变动幅度不超过 5%的事项;
(十五)负责公司全面风险识别及防控的管理工作;
(十六)审批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批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决定其他生产经营事项;
(十九)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需经公司党总支委员会前置研究。
第十三条 审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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