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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19:57:07 股吧网页版
中科环保: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要求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按公司要求归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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