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即“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造成重大误解。本条所指董事会的代表人和机构为董事长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报告义务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的情况,包括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其他应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依法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本制度适用主体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
2.涉及本制度适用主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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