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公司包含全资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
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获追偿权的实现。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
司及控股公司只对公司的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并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经办部门应根据被 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二)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三)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下述担保事项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条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
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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