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行为合法、审慎、安全、有效,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公司、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项目资本增减、理财投资(不含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其他债权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在原对外投资额基础上追加投资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及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在其决策权限内进行决策。
第九条 各分管领导、各部门分工由公司后续制定的投资管理细则予以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应按照《理财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理层行使。
第二节 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负责投资的部门适时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第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负责投资的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十六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排相关部门和子公司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应按公司合同会签流程进行审核,并经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十九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加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及审批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