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以及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阅意见。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财务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考虑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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