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公司大监督体系建设等要求,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规定》(科发党字〔2020〕53号)《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科发企党字〔2021〕19号)等有关制度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以强化主体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重大风险的活动。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
第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党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队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干涉,不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并协助公司党总支开展相关内部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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