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统计、登记、备案、管理等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相关个人及单位均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保密工作。控股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传递、保密、登记及报备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递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盘(磁盘)、硬盘、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需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送、传递。
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媒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媒体正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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