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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6:31:16 股吧网页版
易点天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及公允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言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
是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关联
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权限

第十一条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判断与认定应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
作出,并依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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