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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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5H1362号
致: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点天下”)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23H137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和TCYJS2023H154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易点天下本次作废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作废的合法性及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易点天下的如下保证:即易点天下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易点天下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易点天下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易点天下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易点天下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24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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