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含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基金或资管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全资或控股等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的证券投资,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严格按照审
议批准的证券投资额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控制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证券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业务,还应当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作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机构,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
决策的实施、调整、投资风险监控等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和账户管理,包括资金的筹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年审、注销等。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根据需要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定、审查,防范证券投资交易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公司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参与证券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和专题研究,提出专业判断和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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