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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5:53:09 股吧网页版
锡南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任命的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应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在
买卖前2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提出交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能否交易的建议,填写《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建议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起始日期前一天将其交于问询人。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面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证券部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建议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应在工作日的工作时段内提交《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并在提交后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予以确认。
其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以及减持原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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