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第三条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按照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章 融资决策机构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实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公司经
营需要,提出融资计划,经总经理确认后,按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融资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总经理审批;
(三)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九条 公司融资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笔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含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的,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分支机构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亦应依照本章规定之权限批
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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