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18:37:42 股吧网页版
零点有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
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
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
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选择
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