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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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1-2
二、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 1-2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1658 号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止 2025 年 7 月 31 日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5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执业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5 年 8 月 22 日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报告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等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59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2,362,06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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