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国能日新
股票代码: 301162
收购主体 姓名 住所 通讯地址
收购人 雍正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海淀区****
一致行动人 丁江伟 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雍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丁江伟先生在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日新”)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已取得国能日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国能日新的权益合计超过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已承诺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2
目 录......3
第一节 释 义 ......6
第二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7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7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8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的违规情况......9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
业务的情况 ......9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9
六、各收购人之间的关系说明......9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11
一、本次收购目的......11
二、未来 12 个月是否有增持计划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12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12
第四节 收购方式......15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国能日新的股份情况 ......15
二、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15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17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19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22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24
第五节 资金来源......25
一、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25
二、收购人承诺 ......25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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