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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5 19:16:07 股吧网页版
国能日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正 文...... 3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3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5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5
四、 结论......8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国能日新”)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2024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设立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发行。
2024 年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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