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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万密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服务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3)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5)年的,之后连续五(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2)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对已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七)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八)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九)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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