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展情况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士。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八)重大变更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所指“重大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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