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本细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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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须董事会
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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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代为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必须委托独立董事出席并表决。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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