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及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相关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全资子公司的担
保除外)。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
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供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任一时点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对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书,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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